《税收相关法律》破产制度时间规定
1、破产申请的受理
(1)一般情况: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面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等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3)受理破产申请的送达: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作出裁定,并处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4)债务人应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善说明等。
(5)法院裁定不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7)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工作:
A、同时指定管理人。
B、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公告。债权的申报: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工不得超过3个月
(8)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视为解除合同。
2、破产程序中的可撤销行为与无效行为(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实施破破产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3、债权的申报: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工不得超过3个月。
4、债权人会议: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面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双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
(4)债权人对法院有关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法院有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
5、重整
(1)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裁定延期3个月。
(2)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3)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破产程序,并予公告。
6、破产清算
(1)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蚋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对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理分配的权利。
(3)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7、破产程序的终结(1)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2)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注意时间较短)
(1)一般情况: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面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等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3)受理破产申请的送达: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作出裁定,并处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4)债务人应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善说明等。
(5)法院裁定不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7)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工作:
A、同时指定管理人。
B、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公告。债权的申报: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工不得超过3个月
(8)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视为解除合同。
2、破产程序中的可撤销行为与无效行为(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实施破破产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3、债权的申报: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工不得超过3个月。
4、债权人会议: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面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双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
(4)债权人对法院有关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法院有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
5、重整
(1)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裁定延期3个月。
(2)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3)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破产程序,并予公告。
6、破产清算
(1)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蚋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对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理分配的权利。
(3)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7、破产程序的终结(1)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2)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注意时间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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