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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考点(三)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开立地点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自主选择原则(同前)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循存款人自主原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填制开户申请书(名称与证件所载一致)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一致。

  4.开户银行对核发开户许可证的3种账户的审查

  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5.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由报送银行转送开户申请人。

  【例题•单选题】中国人民银行应于( )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

  A.2 B.3 C.5 D.7

  [答案]A

  6.开立账户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手续后,应给存款人出具开户登记证。开户登记证是记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存款人应按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7.账户的使用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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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1:12:36【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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