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治: 德法兼备 征纳和谐
编者按 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如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推进税收法治建设?本版特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专家学者,谈谈他们对此的认识。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行的关键在于基层。只有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每一个环节都良性运行,才能让税法真正成为安邦定国的重器。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有许多重要论述。
习近平强调,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税收法治是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从西方历史发展来看,税收法治更是现代法治建设的起始环节和最关键的环节。近些年来,党中央与全国人大高度重视税收法治建设。目前在税收领域,我国已经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5部法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2017年还将制定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研究制定房地产税法、关税法、耕地占用税法,研究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必将进一步推动和谐征纳关系的建立与稳定。
习近平强调,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应该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从我国改革发展的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借鉴西方的税收法治思想与制度必须进行改造,必须将其中国化。西方的税收法治根植于三权分立的土壤,而我国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一切权力归属于全国人大,并不存在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对立,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行使部分税收立法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更符合中国国情,也是税收法治中国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中国的税收理论研究以及税收法治建设不仅要借鉴西方文明的成果,更要结合中国国情进行创造性研究与实践。
习近平强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情、理、法的关系是法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在税收立法中应妥善处理情、理、法的关系,将其有机融为一体。如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就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将情、理、法有机融为一体也是税收执法的任务。任何法律条文的背后都贯穿着一定的情与理,机械式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而不顾其背后的情与理并非真正的依法行政,而是形式主义的依法行政。
习近平强调,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在税收法治建设中,只有德法兼备的税法才能成为安邦定国的神器。我国现行税法虽然已经充分考量纳税人权利保护,但还有很多制度值得进一步完善。如对纳税人提起诉讼设置的纳税前置与复议前置制度,在实践中不仅限制了大量纳税人的救济权,而且使得上级税务机关和法院丧失了就相关争议的实体问题进行审理的机会,建议在本次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中予以完善。在美国特朗普政府大幅度减税的背景下,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税率、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制度等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在经济下行的时代背景下,充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实现政府与纳税人双赢的局面。
习近平强调,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执行的关键在于基层。我国目前正处于大规模税制改革的背景下,以营改增为代表的相关制度正处于实践的检验之中。基层税务机关的执法实践与服务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纳税人对税制改革的理解与支持程度。如针对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时间较长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4月28日印发了《压缩财税优惠办理时间改革实施方案》,其中提出的很多具体措施都有利于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服务的满意度。改革是无止境的,税收管理实践中值得完善的制度还很多。只有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每一个环节都良性运行,才能让税法真正成为安邦定国的国家治理神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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