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范德均案再开庭 虚开增值税发票谜团待解
11月7日上午10时,因为举报四川长虹(2.69,0.00,0.00%)财务造假而闻名全国的范德均一案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与一审时四川长虹方面浩浩荡荡的旁听队伍相比,本次庭审,四川长虹方面仅有一人在庭审即将结束时出现,剩余的旁听人员分别是范德均的母亲、叔叔、哥哥,以及《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2010年2月,本报独家披露了范德均举报四川长虹1998年财务造假的证据。但因为四川长虹自证提货凭证已销毁、上海英达公司已经注销,部分单据材料已不可查,后四川证监局、四川省国税局作出调查结论:四川长虹1998年不存在财务造假的情形,也未发现公司有涉及偷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该结论公布后的第二天,范德均被绵阳警方跨省刑拘。
据《中国财富》杂志报道,2010年5月21日,四川长虹向绵阳警方报案,要求追究范德均侵犯长虹电器商誉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但到一审时,范德均却并非以损害商誉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因为另一个罪名――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评论人周俊生曾预测:“范德均如果被押上公堂,他的罪名绝不是因为对长虹的举报。但是,如果他不对长虹进行举报,则一定可以避免新的牢狱之灾。”
重复评价之辩
范德均此次被捕的案由与其11年前入狱的案子存在关联。
1998年~1999年间,范德均任四川长虹销售部湖南管委会主任,其所在区域的大经销商邵东公司因办不出银行承兑汇票,无法享受到四川长虹当时的优惠政策。由于价格无优势,邵东公司难以完成与四川长虹的1亿元协定销售额;而这也影响到范德均及该区域所有销售人员的收入及销售回款。当时,范德均“帮助”邵东公司创造了一个能享受优惠政策的办法:由浙江金信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从邵东公司购进彩电,邵东公司把这些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给四川长虹,浙江金信再委托邵东公司把其购进的彩电以“跳楼销售”的方式直接卖给湖南的零售商收取现金,而邵东公司把现金办成现汇汇票交给浙江金信。
2000年,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范德均挪用公款炒卖承兑汇票,并将利差据为己有;假借商业单位名义销售公司货物窃取返利,金额达77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7年有期徒刑。
著名刑辩律师许兰亭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范德均为该案已经服刑完毕,而此次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名有违反我国刑法“一案一罚,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嫌疑。
不过,代表检察院出庭的吴华在庭审时称,现在起诉的案子与11年前已经判决的案子并非重复评价,只是有关联,恰好犯罪行为发生在同一时期,即范德均在上述案件中既有炒卖承兑汇票窃取利差的犯罪行为,又有买卖承兑汇票的犯罪行为,11年前的判决仅追究了范德均职务侵占的部分,所以不构成重复评价。
著名刑辩律师斯伟江在其博客上给这个案子打了个通俗易懂的比方:所谓范德均虚开发票,是因为他在负责长虹湖南地区销售部时,和A签合同,A付了钱,根据A的指示,他把货发给B,发票依据合同开给了A,而警方认为发票应该开给B。这种商业行为是非常合法的,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当初没有追究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法律责任是有依据的。”范德均在为自己辩护时出示了邵东公安局、四川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该案范德均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三份鉴定报告,三份报告结论类似:四川长虹、范德均未有虚开行为,国家税款也没有流失。
范德均辩护律师谷莎指出,一个行为有连贯性,这就是为什么盗窃后销赃法律只定盗窃一罪而非两罪并罚。如果按此逻辑,任何犯罪行为都可以无限分割,处以各种刑期。
值得注意的是,谷莎称起诉书指控范德均为邵东公司虚增销售业绩为4054余万元,并让范德均签字确认,但是本案却剩余了2400万没有追究。假如范德均服刑完毕后又开始举报四川长虹,是否会被再追究2400万的“漏罪”?
或成首例个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对2000年职务侵占案的判决不服,也被视为范德均举报四川长虹虚增销售收入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川长虹乐家易财务总监何显贵1999年时任四川长虹销售部稽查科科长,他曾对媒体介绍,范德均一直认为自己没有侵占公司的利益,货款都给公司了,只不过晚了几个月,所以一直纠缠公司给他平反。
而范德均告诉本报记者,当时TCL和四川长虹营销大战,为了销售彩电,许多销售负责人利用长虹将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视为现汇的结算制度,采用牵线搭桥的销售模式,使得长虹一分不少地卖出了电视,代理商完成销售任务,中小零售商以跳点的低价拿到长虹彩电,销售人员也完成任务得到奖金,而国家的税款也没有流失。采用类似手段的销售人员很多,假如自己的行为是职务侵占,那么其他人呢?如果此项罪名成立,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主体难道是范德均个人?
以范德均被判入狱的案子为例:以跳点价格把彩电卖给小商户,再用小商户的货款去购买面值为合同价格的银行承兑汇票入账,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的一方并不是真实的购买方,而是票据融资方。这又变相证实了范德均举报的四川长虹虚开增值税发票事实的存在。
一审判决书中是这样裁定该案的:范德均“欺骗”长虹公司为金信公司、邵东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违反国家发票监管制度,虽未查实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判处范德均十年有期徒刑。
范德均辩护律师薛昌指出,这是“创造发明”的首例个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个典型的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只追究自然人责任的唯二情形是:个人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实施犯罪,或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长虹的开票流程由财会人员负责,步骤严密,审核严格。范德均只是一个地区的销售负责人,根本没有参与开票流程,这种体现单位意志的行为,怎么能只追究个人的责任。
举报人的命运
庭审现场,审判长张剑对于双方争论的焦点均给予了充分的耐心,让双方都有机会充分陈述意见,并且让法警给范德均松了手铐,允许他坐下听审。张剑称,该案比较重大,是否属于重复评价,还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名是否适用等问题均要在详细调查后做出结论,择日宣判。
“范德均作为前员工虚开了增值税发票,而四川长虹却没虚开增值税发票,范德均到底为谁辛苦为谁忙?”斯伟江在自己的博客中指出。
“范德均举报长虹是出于公心还是私怨,已不是最重要的问题。最重要的是,中国的证券市场中,举报人的功能是什么?举报人有生存的制度空间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说,“众所周知,资本市场的公平与效率,取决于信息的充分披露。而欺诈行为往往是极其狡猾和隐秘的,监管机关仅凭一己之力难以揭开黑幕。所以,举报人是证券监管中不可或缺的杠杆。举报人的命运是衡量一国证券市场监管效率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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