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化助力大型事务所实现跨越式发展
日前,《财政部关于开展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下发,财政部会计司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试点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到3月18日。会计司在《征求意见稿》中确定了首批试点的八家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及试点措施。会计司表示,开展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试点,有利于探索、积累支持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做法和经验,不断提升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我国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有利条件。《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
会计司力推大型事务所集团化试点
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迅猛发展及“做大做强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议题日益受到业内关注。
国办56号文提出,事务所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注册会计师行业要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在遵循法制要求和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大力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加快行业发展的多种模式、途径和方法,鼓励优化组合、兼并重组、强强联合,促进行业走跨越式发展道路。
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是指通过行之有效的多种形式和渠道,构建以会计师事务所核心品牌为纽带、相关经济类咨询、服务产业群体为补充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此前,会计司在《2011年工作要点》中将“深入贯彻国办发[2009]56号文件精神,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和规范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工作要点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开展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试点工作”。
而在此后不久,会计司召开了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工作座谈会(以下简称“座谈会”)上,新任会计司司长杨敏表示,会计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进程当中逐步衍生出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是一项充满挑战的工作,需要反复研究、充分论证,要顺势发展、适时引导,要将其作为一项长期而艰辛的系统工程认真对待。
会计司要求,在大型事务所实施集团化过程中,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事项,不得介入。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未予明确的事项,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同时,试点应该掌握稳字当头、风险可控,注重实效、及时总结的原则。
会计司表示,试点工作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应当把握改革的力度和节奏,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各方面条件较好的部分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先行试点,把改革措施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确保行业健康平稳发展。同时,应当全程跟踪、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成绩和不足,推动试点工作在不断改进完善的基础上深入开展。
会计司提出,在试点过程中,事务所应当充分发扬民主,按照有关规定、合伙协议和内部规章制度,认真研究、民主决策拟采取的试点措施。同时,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既积极参与,又量力而行,允许事务所分阶段实施一项或多项试点措施。同时,鼓励试点事务所研究提出扩大试点措施的意见和建议;鼓励试点事务所聘任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所投资的咨询、服务机构。严禁试点事务所虚构试点措施、虚报业务收入,一经查实,取消试点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业界疑虑:集团化与“特殊普通合伙”相矛盾
在《征求意见稿》中,财政部会计司确定了首批参与试点的八家本土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这八家事务所同时也是财政部、证监会首批推荐从事H股审计的本土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即,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事务所集团化发展可能涉及的外部市场环境和法律框架以及内部组织形式、运营模式、业务范围、内部管理等内容,广受关注。大型事务所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后,可进行集团化发展试点。不过,在这一点上,有业内人士提出疑虑:“特殊普通合伙组织,是鼓励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以约束其公信力。集团化组织,虽能共享资源,却只能由公司法人或责任人承担有限责任,这似乎与上述组织的设立初衷背道相违。”
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国际业务合伙人周龙对本报记者表示,实行特殊普通合伙制后,再进行集团化,似乎有难度。他认为,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下的事务所更容易集团化。现在大多事务所在观望,期待更进一步细化的政策,出台更加具体的实施方案。
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华则对本报记者表示,“特殊普通合伙与集团化联系不大。我个人感觉,以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的名称参与事务所集团化试点,这是财政部力推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一种方式。”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顾仁荣对本报记者表示,中瑞岳华、立信、国富浩华三家事务所已经完成了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天健、立信大华、信永中和、京都天华、大信这五家尚未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征求意见稿》中提及的“特殊普通合伙”与“集团化”没有本质上必然的联系。他称,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与有限责任公司制事务所都可以进行集团化。
政策有所突破 期待细化落实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大型事务所实施集团化的措施,包括:可以投资设立会计、审计咨询服务公司;投资设立会计、审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购买3年期以内国债;按照投资比例或协议约定合并计算其控制或者实质控制的境内外相关经济类咨询、服务产业群体的收入。
有业内人士称,《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其政治意义大于实际意义,重要的是向业界传递了信号。
徐华向本报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在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多元化发展方面具有战略意义。同时《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些政策较以往有所突破,比如第四条可按照“协议约定”合并计算事务所收入,突破性就比较大。
徐华进一步表示,虽然《征求意见稿》文字不多,但在政策层面上对大型事务所的发展有很强的推动作用。他称,京都天华在内部研讨后认为,《征求意见稿》政策性很强,需要更加细化的实施方案,提高操作性,此外还需要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徐华还向记者介绍了京都天华的转制进展情况。他表示,目前是事务所繁忙的审计期,待审计期过去后,京都天华将全力投入事务所转制。
周龙对本报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四条试点措施中,第二、第三条属于政策上的突破。他表示,关于集团化事务所购买3年期以内的国债进行投资,这在事务所内属于重大投资项目,一般都需要事务所全体合伙人2/3或者3/4通过才能实行。由于国债的收益率相对较低,是否能在合伙人中通过,很难说。这与之前的主任会计师一人决定相比,增加了通过的难度。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负责人也在电话中告诉本报记者,中注协研发部正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系统研究。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首批试点的八家大型事务所绝大部分总部都在北京。如果这八家事务所,包括今后可能更多的集团化事务所,如果都做继续教育培训项目,过度竞争,那么这个市场不就乱了么?从另外一方面说,事务所对外办的经营性继续教育培训,也可能是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外包,而这是否得到中注协培训部的认可,也是一个问题。这些需要等中注协对事务所继续教育培训的评估标准出台后,才能确定。
所以,业内人士建议,《征求意见稿》应对相关问题进一步细化及明确。
本报短评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听到一些事务所及地方会计师协会表示,对《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内容还不了解,不知道。记者以为,作为行业媒体,我们有责任对行业发展具有影响力的事件进行宣传报道。同时,财政部会计司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会计理论界和各有关新闻媒体要深入研究、积极宣传试点工作,为试点工作扎实顺利进行提供科学理论指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记者希望,相关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能够积极向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反馈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同时,希望会计理论界能够找到特殊普通合伙与集团化互补共赢的模式,促进国内大型事务所实现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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