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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此办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多年来,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各地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款采用委托代征的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委托代征工作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比如代征范围不明确、发票管理不规范等。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在大量调研基础上制定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办法共6章30条,全面规定了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委托代征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办法明确,委托代征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办法对代征人资格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一是代征人基本资格条件,代征人应与纳税人有管理,或者经济业务往来,或者地缘等关系。二是代征人为单位的,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制度、熟悉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等便于委托代征的条件;代征人为个人的,应遵纪守法,并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与代征人权利义务,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办法对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作出规定:一是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并规定了协议应包括的内容;二是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情形,包括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代征协议,税务机关被撤销主体资格,代征人撤销主体资格,代征人出现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协议等;三是代征人取得和终止委托代征资格应公告。

  办法规定了委托方和代征人的职责:一是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责任,做好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工作,包括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核定和调整代征人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定期核查代征人的户管信息,辅导和培训代征人代征人员,按有关规定确定代征手续费比率等职责。二是代征人的各项职责,包括及时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按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建立代征税款账簿,在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款解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其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及管户变化情况,对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等。三是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法律责任,代征人在协议授权范围内的代征行为引起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由税务机关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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